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六条 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学校、铁路干线、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已经建成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建造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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