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转让滩涂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