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十条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十条 开发利用滩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
(二)滩势稳定或者滩涂处于淤涨状态;
(三)对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水产资源、航道、河势、防汛工程设施等无不利影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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