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面积为五平方公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