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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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发展高技术、新技术及高技术、新技术产业(以下统称新兴技术及新兴... 第二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面积为五平方公里。 第三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开发区是新兴技术的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培训的综合性基地,其主要任务是: (一)引进国外及国内... 第四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微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光纤与现代电子通讯技... 第五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新兴技术企业是指开发区内从事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本着高效、负责的原则,在开发区内行使... 第七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其职权按《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六条... 第八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同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 第九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计委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开发区新兴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新兴技... 第十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编制、审查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 第十一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市科委的新兴技术企业和新兴技术产品批... 第十二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 第十三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上海海关、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开发区内设立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徐汇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内的公安、消防、文化、教育、卫生、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绿化、商业网点管理...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总公司)根据本条例和经批准的开... 第十六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开发区总公司可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在开发区内建立有关专业公司。 第十七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可以举办从事新兴技术研究、开发、中试、生产、应用、服务或与其配套的各类企业... 第十八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 鼓励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符合本条例以及列入本市新兴技术工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鼓励在开... 第十九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开发区提供并不断完善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道路养护、...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一切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开发区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等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开发区环境质量,设立开发区环境保护带。 环境保护带内各单位负有不影响开发区环境质量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区及其环境保护带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及科研、生产,应事先...

第五章 开发区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五章 开发区资金 第二十三条 设立“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开发基金)。开发基金的来源是: (一)开...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五章 开发区资金 第二十四条 开发基金主要用于: (一)建设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改善投资环境。 (二)培训新兴...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五章 开发区资金 第二十五条 开发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开发区总公司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投资规模,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五章 开发区资金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获得以下资金: (一)本市安排的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新兴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减按百分之十五税...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内列入本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项目计划表的单位和新产品,可享受《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内新兴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安排施工。 第三十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新兴技术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发区内的新兴技术企业生产...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三十一条 新兴技术企业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额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地方外汇分...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三十二条 所有减免的税款和分成外汇,由企业专项用于新兴技术开发和生产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三十三条 银行对开发区内的新兴技术企业优先予以贷款支持。对外向型的新兴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全...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根据国内及国外人士提供新兴技术后的创利状况,可按照批准的合同规定让其分享利润。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新兴技术企业事业单位在人事、劳动工资、收益分配、人才培训等方面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允许新兴技术企业按规定招聘技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留学生和国外专家。 开发区内企业...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市人事等部门批准,外地优秀科技人员可以到开发区工作,并报进本市户口;经市人口控制部门批准,可...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内建立培训基地,有计划地培训发展新兴技术产业所需要的中、高级的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三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能力,择优选择干部,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有选择地聘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适用本条例外,同时适用《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新兴技术开发区实行新的规定时,按该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执行中的事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解释。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