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市科委的新兴技术企业和新兴技术产品批准书,核准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二)对区内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
(三)监督开发基金的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