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审查进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防治方案,监督检查治理设施;
(三)确定开发区及其环境保护带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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