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编制、审查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审核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批准后,按照规划安排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选址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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