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上海海关、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开发区内设立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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