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总公司)根据本条例和经批准的开发区发展规划,从事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和运用、土地开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产经营、举办企业、技术及产品贸易和综合服务等工作。
开发区总公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开发区发展和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服务的企业,享受新兴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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