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可以举办从事新兴技术研究、开发、中试、生产、应用、服务或与其配套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的研究、开发、制作、经营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