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 鼓励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符合本条例以及列入本市新兴技术工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鼓励在开发区内投资举办旨在推广应用新兴技术及其产品项目的设计、开发、中试、制造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新兴技术创新发明中心,以及与发展新兴技术工业相关的加工装配出口、进口替代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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