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开发区总公司可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在开发区内建立有关专业公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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