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开发区总公司可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在开发区内建立有关专业公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