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徐汇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内的公安、消防、文化、教育、卫生、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绿化、商业网点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区政工作。
徐汇区人民政府应在开发区设置街道办事处,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有关机构的派出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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