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三章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开发区提供并不断完善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道路养护、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设施。银行、保险、邮电等部门应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