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三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能力,择优选择干部,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有选择地聘用离、退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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