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内建立培训基地,有计划地培训发展新兴技术产业所需要的中、高级的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和管理人才以及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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