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市人事等部门批准,外地优秀科技人员可以到开发区工作,并报进本市户口;经市人口控制部门批准,可以减免缴纳城市建设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