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允许新兴技术企业按规定招聘技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留学生和国外专家。
开发区内企业可按规定聘用在原单位辞职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其就聘后的工龄与原工龄连续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