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根据国内及国外人士提供新兴技术后的创利状况,可按照批准的合同规定让其分享利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