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新兴技术企业事业单位在人事、劳动工资、收益分配、人才培训等方面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有自主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