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三十三条 银行对开发区内的新兴技术企业优先予以贷款支持。对外向型的新兴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新兴技术企业所用贷款,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
开发区内可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支持新兴技术创新发明项目的投入生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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