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三十一条 新兴技术企业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额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地方外汇分成部分留给开发区,由开发区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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