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五章 开发区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五章 开发区资金 第二十五条 开发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开发区总公司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投资规模,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款。开发基金在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和结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