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新兴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减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一九九○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
(一)减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一九九○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