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五章 开发区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五章 开发区资金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获得以下资金:
(一)本市安排的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本市发展新兴技术、新兴工业的专项资金。
(三)自筹的国内和国外资金。
(一)本市安排的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本市发展新兴技术、新兴工业的专项资金。
(三)自筹的国内和国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