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优惠和扶持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内列入本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项目计划表的单位和新产品,可享受《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