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五章 开发区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五章 开发区资金 第二十三条 设立“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开发基金)。开发基金的来源是:
(一)开发区的财政收入以一九八八年为基数(不包括超承包返回企业数、中央级财政收入及部分区县收入),一九八九年起五年内全部新增加部分;
(二)财政拨款和财政借款;
(三)其它资金。
(一)开发区的财政收入以一九八八年为基数(不包括超承包返回企业数、中央级财政收入及部分区县收入),一九八九年起五年内全部新增加部分;
(二)财政拨款和财政借款;
(三)其它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