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执行中的事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解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