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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