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