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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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第二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
第三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
第五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
第八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
第九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工业园区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
第十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
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十二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对能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
第十三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十三条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燃气资源采购量,制定年度燃气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十四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月度燃气...
第十五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建立燃气资源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气资源供求信息,确保燃气稳定供应。
燃...
第十六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资源地方储备制度。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燃气资源地方储...
第十七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调度预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建立健全燃气资源应急...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燃气生产、输配以及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第十九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第十九条 设立燃气供气站点除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应当具备...
第二十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第二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和安全地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
燃气企业确需停业、歇...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燃气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设施工程施...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燃气企业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或者损坏燃气设施;
(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拒绝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支付燃气使用费的催...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燃气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普遍供气服务的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符合标准。
市燃气管理处...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应当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接到报修后,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
第三十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为用户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三十一条 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价格和...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企业进行监...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的...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的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产品...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应当符合...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七条 因供气气源种类变化,确需改装燃气器具的,居民用户的燃气器具由燃气企业组织改装;非居民用户可...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
燃气企业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申请燃气设施改...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九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拆除...
第四十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条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大宗物品...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企业协商一致后,按照该保护方案予以实...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或者水平净距,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敷设燃气...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四条 燃气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验、维修和...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企业,或者向燃...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第五十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