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应当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接到报修后,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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