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符合标准。
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的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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