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在维护和更新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燃气企业应当每年对瓶装燃气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企业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非居民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
燃气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在维护和更新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燃气企业应当每年对瓶装燃气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企业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非居民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
燃气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