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三十一条 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或者相关服务费,并为用户查询燃气收费和服务提供便利。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燃气成本费用、调价收入分配实行监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或者相关服务费,并为用户查询燃气收费和服务提供便利。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燃气成本费用、调价收入分配实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