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信箱,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收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用户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或者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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