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