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