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用户设施,是指燃气计量装置和用户的燃气管道、阀门等。
(二)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燃气的站点、中高压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设施的改动,是指燃气设施的拆除、改造和迁移。
(三)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锅炉、空调器等器具。
(四)燃气供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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