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
(二)有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产品安装维修的委托书及主要备件的供货合同;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有完善的质量验收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申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其中,跨区、县范围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区、县范围内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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