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七条 因供气气源种类变化,确需改装燃气器具的,居民用户的燃气器具由燃气企业组织改装;非居民用户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改装。燃气器具改装后的质量,应当符合燃气器具气源置换的改装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已到判废年限的或者非安全型的燃气器具,用户应当更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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