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九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拆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