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的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产品目录,目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生产许可情况、质量检测情况、气源适配性检测情况、生产者和委托的经营者以及售后服务信息等。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备案产品的日常监管,发现有违法情况或者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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