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十五日内,将有关验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