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十二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对能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并监督燃气企业的生产和采购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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