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十六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资源地方储备制度。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燃气资源地方储备方案,确定燃气资源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
燃气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燃气资源地方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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