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十五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建立燃气资源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气资源供求信息,确保燃气稳定供应。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程序,将燃气供求信息报送市燃气管理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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