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四条 燃气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
气瓶的充装、存放和运输应当符合危险品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燃气企业应当在气瓶上设置符合规定的企业专有标记,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按照市燃气管理处的要求实行电子标签与信息化管理。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可对气瓶检测、充装、运输、存储、销售、配送等环节实行追溯、识别的信息系统,并与市燃气管理处的监管信息系统联网。
燃气企业对于非本企业的气瓶,不得擅自回收或者充装液化石油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