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企业,或者向燃气、公安等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燃气设施抢修、抢险作业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妨碍抢修、抢险作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