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